财税干货!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与处理
01
非税收入:非税性质的经济流入
非税收入是指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明确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具体来说,这些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指政府免费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用于支持特定项目或行业的发展。
2.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费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3.其他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如专项补贴、奖励资金等。
对于非税收入,企业收到时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也不需要进行特殊的税务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这些收入用于支出并形成费用时,相关费用的扣除将受到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例如,一家企业收到了市环保局的30万元专项财政补贴,并收到了资金分配文件。该文件规定,该资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循环经济项目。环保局对资金有具体的管理要求,企业单独计算资金和资金支出。企业取得补贴后,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费用为5万元,购买固定资产的资本化费用为1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为1万元。
甲方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中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先计入总收入,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减税处理。同时,对其费用及相关折旧摊销进行增税处理。对于未使用的15万元,根据财政和税收〔2011〕70号文件规定,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缴回财政部门或者环境保护局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资金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再比如,B企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某年收到行政事业性收费1000万元,当年银行滋生利息收入5万元,年底全部上缴财政1000万元,取得的银行利息收入5万元未上缴。那么,B企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00万元属于非税收入,其滋生的银行利息收入5万元,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从总收入中扣除。同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
因此,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需要合理规划支出结构,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02
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下的应税所得额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依照税法享有免税待遇的收入。这些收入通常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如上市公司股息分红等。
3.其他合格的免税收入:如非营利组织收入、特定类型的捐赠收入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免税收入,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即在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剔除。这意味着免税收入不会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为企业节省了税收支出。但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收入的享受条件通常比较严格,企业需要保证自己符合相关条件,否则可能面临税收风险。
03
税务规划建议:合理利用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在了解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性质和税收处理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以下是一些建议:
对于非税收入,企业应确保其来源的合规性,并妥善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在规划费用时,应特别注意与非税收入有关的费用扣除限制,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对于免税收入,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化和更新,确保符合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同时,通过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和资本流动,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免税收入带来的税收优惠。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债或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部分资金,以获得免税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企业在进行税收规划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其他税收因素,制定最佳的税收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