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未交付发票,应如何处理?

vojrzb2个月前财务管理79

开具发票行为的义务来源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开具发票是税法的义务。这项义务主要来自两条规定: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时,应向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第二,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因此,未开具发票无疑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就民法而言,发票的交付属于民法义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提供发票是税法的义务,应由税务机关处理,法院不予处理。但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可以发现这一义务具有民法基础。《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将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交付给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证以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上述文章明确表示,卖方有交付发票的合同义务。虽然这里没有使用“开具”这个词,但从逻辑判断可以看出,开具发票是交付发票的前提。如果卖方没有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他将无法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


三种类型的未开具发票行为?


根据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笔者将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类型化如下:


类型一:收入未申报,发票未开具。在这种类型的情况下,收款人涉嫌违反税法规定的两种行为。一是申报虚假纳税,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是发票应当开具但未开具,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针对第一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对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第二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般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销售人员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实际上,税务机关已经责令销售人员改正,但销售人员拒绝改正。当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罚款的措施来处罚他们。但买方仍未取得发票,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一些买方要求税务机关向税务机关投诉,要求税务机关代替销售人员开具发票。


类型二:已申报未开具收入但未开具发票的。在这种类型的情况下,收款人涉嫌违反税法。在收款人已经申报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时,不存在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的问题。收款人应当开具但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但仍然面临类型一中的问题。


类型三:已开具发票但未交付的付款人。在这种类型的情况下,收款人已经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发票,并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他们拒绝将发票交付给付款人,因为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或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是否构成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处理,成为困扰基层税务人员执法的难题。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不存在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发票管理方法并没有提到“交付”这个词,而是使用了“开具”这个词。第二,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发票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调整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关系。因此,发票法律规范的设计不能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因此,发票开具后的交付行为,发票管理办法无意干涉,应提交民事法律规范。


完善未开具发票行为税务处理建议


在公法和私法交融的背景下,税务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如何保证未开具发票的处理保持统一稳定,需要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以实现对未开具发票的规制和对付款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第一,区分情况,确定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处理方法。


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这决定了税务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基本地位。首先,税务机关在收到未开具发票的案件投诉时,应当先对税收进行审查,包括收款人是否应当开具发票;收款人是否已经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确认收款人应当开具但未开具发票或者虚假申报。相反,当收款人确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诉讼告知投诉人解决。


一方面,法院作为负责民事审判的司法部门,另一方面,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赋予法院处理发票纠纷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确,当收款人拒绝交付发票时,法院应当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保证付款人的发票交付请求权。


第二,完善税务和司法机关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收款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法义务,未交付发票属于违反合同义务。出于争议解决和权利保护的考虑,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具体来说,包括:一是明确各自的权利。税务机关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法院审查合同违约行为,而不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开具发票属于税法规定的义务。二是提供必要的协助。当法院对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等涉税事项有疑问时,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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